凌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龙小林律师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将重量刑建议改为轻量刑建议,一审法院也予以采纳。
【案情概述】
凌某某被认定为系某机关党组书记、主任,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金额达98万余元,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1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110万余元重大损失,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凌某某涉及三个罪名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拟向法院作出重量刑建议。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接受委托,仔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凌某某后,认为本案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遂与检察机关多次交换意见,认为应对凌某某从轻量刑。检察机关认真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向法院提出轻的量刑建议即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三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4年。鉴于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可以不予采纳,即有可能对凌某某判处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刑期较重的刑期,故本案庭审中,辩护律师继续向法院提出应当对凌某某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并详细阐述理由。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判处凌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6万元。一审判决后,凌某某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