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龙小林律师成功将检察机关所指控杨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432克的部分辩护不成立,刑期从有可能的无期徒刑辩护至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3年。
【案情概述】
检察机关指控,杨某某个人非法持有氯胺酮103克,甲基苯丙胺27克,且与他人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32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移送起诉。
【律师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分析: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成立,仅与他人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32克这一事实,就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甚至无期徒刑。但辩护人阅看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杨某某,认为检察机关对杨某某与他人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32克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一,涉案404.46克冰毒系同案人李某某所有且系李某某带入室内;其二,杨某某对涉案432克冰毒并不具备实际管理、控制的能力;其三,起诉书对李某某、杨某某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存在逻辑矛盾。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接受辩护律师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对杨某某与他人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32克指控的部分不能成立,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予以抗诉,二审期间辩护律师继续接受委托进行辩护,后抗诉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