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经辩护,一审判决将检察机关指控皮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改为一般参加者,并由检察机关最初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案情概述】
检察机关指控皮某某参加由30余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并认定皮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最初提出量刑建议3年10个月,且没收巨额财产的建议。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皮某某后,认为皮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的意图,客观上并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虽与被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有众多行为交集,但也仅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并不属于不法行为的交集,皮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皮某某所获得的相关财物均系合法财物,依法不予没收。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采纳辩护律师部分意见,认定皮某某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将积极参加者改为一般参加者,且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调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刑期,改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对于检察机关要求没收皮某某巨额财产的建议也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