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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龙小林律师辩护成功,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不成立,检察机关认定文某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起诉。

【案情概述】

      侦查机关认为,文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两次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发票合计金额997321元,发票税额合计109705元,价税合计1107027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已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在多次与文某某会见后,认为文某某两次虚开的行为性质不同,应予以分别认定,不能合计认定犯罪金额。其一,关于第一次虚开,系甲运输公司开具给赣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因涉及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既然单位不构成犯罪,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文曼曼也不构成犯罪;其二、关于第二次虚开,系文某某介绍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润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文某某个人行为,如构成犯罪,系个人犯罪,但因涉及金额也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文某某也不构成犯罪。据此分析,文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真听取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并采纳辩护律师关于文某某不够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认定文某某不构成犯罪,对文某某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