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串通投标案。龙小林律师成功将参加黑社会性质、非法占用农用地两罪名辩护为不成立,检察机关对此两罪名不予起诉
【案情概述】
侦查机关某县公安局认定,肖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11.2亩、非法采矿,被采矿价值147.92万元,串通投标,工程总价30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并将案件移送某县检察机关逮捕、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肖某某后认为:
1.肖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一,就主观上而言,肖某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其二,就客观上而言,肖某某也没有实施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虽然肖某某与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龙某某有一起围标做工程、非法采砂,但这系肖某某与龙某某个人之间正常的合伙做生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
2.肖某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一、肖某某利用某村委会发包的荒地进行硬化的面积可能达不到十亩,即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其二、依据目前证据材料,尚不能认定涉案地块属于农用地。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起诉期间,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相关辩护意见,并采纳辩护律师相关意见,认定肖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侦查机关认定的此两项罪名涉及的事实不予逮捕、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