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洗钱案。经龙小林律师团队辩护,庄某某由最初检察机关提出的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最终经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概述】
侦查机关认定:庄某某明知庄某1通过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用其银行卡接收庄某1非法吸收的42万元资金用于入股某公司,同时,庄某某提供银行卡接收庄某1非法吸收的资金并取现。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庄某某涉嫌洗钱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龙小林律师团队及时会见庄某某并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一、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认定庄某某构成洗钱罪证据不足;二、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庄某某构成洗钱罪,但侦查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计算有误,且庄某某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
在认罪认罚量刑协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拟对庄某某提出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庄某某提出2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庄某某自愿在具结书上签字。
虽然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龙小林律师团队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仍发表独立辩护意见,提出庄某某不构成洗钱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庭后龙小林律师团队仍多次与承办法官就本案交换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虽未采纳辩护律师无罪意见,但在对庄某某量刑方面,实际已充分考虑了律师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将检察机关对庄某某主刑部分的量刑由二年有期徒刑,改为十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