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因同罪判缓刑,现是否可再次适用缓刑?——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龙小林律师辩护,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情概述】
王某某经营的安徽某县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方某和崔某介绍下接受与其无任何真实交易的吉安市某公司虚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全部认证抵扣。同时将相应资金转至方某和崔某、薛某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回流。
公诉机关认定,王某某经营的安徽某县某材料有限公司与吉安市某公司之间无任何真实交易,系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约232.6万元,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另王某某于2008年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争议焦点】
王某某在本案能否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以及王某某原于2008年因犯同罪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是否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律师辩护思路】
在接受王某某委托后,龙小林律师与王某某多次详细询问案件有关情况。龙小林律师在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并递交“适用缓刑”书面律师法律意见书,在法院开庭时仍然坚持以“适用缓刑”为辩护思路。龙小林律师提出:“王某某公司系实体企业,实际确实从第三方购买了部分煤炭,为减少生产经营成本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国家税款损失实际已经挽回;王某某公司系当地实地企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具有很大的贡献。从宽处罚,符合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的国家刑事政策……”等辩护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