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某偷越国(边)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经团队罗宇律师辩护,最终获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决定
邬某某偷越国(边)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经团队罗宇律师辩护,最终获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概述】
侦查机关认定:2023年2月底,周某某伙同邬某某、聂某某由某省某市共同乘坐火车前往广州,并同住宾馆房间,前后由广州到云南昆明,在没有使用护照的情况下,由蛇头安排非法偷渡出境至缅甸果敢地区,在当地某家族的一家公司的诈骗窝点内以网络贷款的形式发布相关引流信息。2023年12月14日邬某某、周某某从云南南伞国门回国。
【律师辩护思路】
团队罗宇律师接受邬某某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邬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罗宇律师就及时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认为邬某某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案件批准逮捕并后续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后,罗宇律师仔细查阅并分析全部案卷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邬某某个人非法出境,并不能证实其与他人存在“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情形,更加不能证实邬某某在境外有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案件结果】
该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近期,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