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经律师辩护,二审法院对其改判6年有期徒刑
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法院判决彭某某有期徒刑16年,经律师辩护,二审法院对其改判6年有期徒刑
【案情概述】
检察机关认定,身为甲村民小组干部的彭某某等人与乙村民小组干部及村委会书记毛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私分国家下拨的征地补偿款10万元,彭某某构成贪污罪,共同贪污数额10万元,同时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家下拨的征地补偿款,另行构成挪用公款罪。侦控机关同时认定,彭某某系被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归案,不构成自首。
【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团队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在多次与彭某某会见后,提出彭某某的贪污数额仅应认定为5万元,而非10万元,且彭某某应构成自首。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彭某某参与贪污数额10万元,不构成自首,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二审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彭某某构成贪污罪数额5万元,但不构成自首,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彭某某认为已从16年有期徒刑改为8年有期徒刑,表示满足,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建议其上诉;彭某某再次上诉后,二审认定彭某某构成自首,由重审一审判决8年有期徒刑改为6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