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贪污案——上诉发回重审后,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某贪污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实刑),律师介入辩护后,上诉发回重审后,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概述】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认定李某某之前被法院判处挪用公款罪且系在缓刑内犯罪,一审法院最后判决撤销挪用公款罪缓刑2年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实刑),其他三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律师辩护思路】
一审判决后,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在多次与李某某会见后,认为李某某实施贪污行为系在缓刑期满后,而非在缓刑期内,不应数罪并罚,同时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