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贪污案—— 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邓某某贪污案—— 被指控贪污157万元,经律师辩护
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案情概述】
检察机关指控,邓某某与其他共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157万元(依据当时法律规定,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贪污罪。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与邓某某会见,认为:邓某某与其他共犯所分157万元系邓某某等人的合法经营承包国有公司的所应得利润,系邓某某等人的合法财产而非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邓某某等人构成犯罪,二审上诉后,辩护律师坚称邓某某等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改判邓某某等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