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贪污、行贿案——撤回起诉并对吴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吴某某贪污、行贿案——经律师辩护,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对吴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情概述】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认定,吴某某作为受县交通局委托经营管理某渡口的工作人员,利用承包经营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下拨的油价补贴款,行为构成贪污罪;另吴某某在争取某渡口租赁经营权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分配“红利”形式给予某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行为构成行贿罪。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与吴某某会见,认为国家下拨的油价补贴款系吴某某所应得款项而非国有资产,该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指控吴某某构成行贿罪的证据不足,吴某文不构成行贿罪。
【案件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采纳辩护律师关于吴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未认定吴某某构成贪污罪,但认为吴某某构成行贿罪并移至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吴某某构成行贿罪的证据不足,该案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最终撤回对吴某某行贿罪的起诉并对吴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