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挪用公款案——依据当时法律,量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律师辩护,一审法院判决对贺某某适用缓刑
贺某某挪用公款案——依据当时法律,量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律师辩护,一审法院判决对贺某某适用缓刑
【案情概述】
检察机关指控,认定贺某某在任某乡经管站站长期间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总计21万元(依据当时法律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贺某某,认为贺某某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去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数额不应认定计入挪用公款总数,本案的涉案金额为15万元而非21万元,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挪用公款数额为15万元并对贺某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