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认定包某某职务侵占数额87万余元,经律师辩护,检察机关对包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包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认定包某某职务侵占数额87万余元,经律师辩护,检察机关对包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情概述】
公安机关认定,包某某在经营某乌骨鸡种鸡场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单位货款8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包某某,认为该87万余元货款系包某某本人应得款项而非单位货款,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包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移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包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对包某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