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介入后,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案情概述】
某市某县公安局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文某某在李某某(已判刑)等人承建的某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某县妇幼保健院建设等工程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工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9472374.65元,税额共计3082640.84元,价税合计3255015.49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认证。
【律师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龙小林律师团队认为文某某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其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文某某系具有实体经营的企业家。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文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件处理结果】
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文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