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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类

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介入后,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案情概述

某市某县公安局认定:201712月至201812月期间,文某某在李某某(已判刑)等人承建的某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某县妇幼保健院建设等工程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工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9472374.65元,税额共计3082640.84元,价税合计3255015.49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认证。

律师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龙小林律师团队认为文某某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其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文某某系具有实体经营的企业家。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文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件处理结果

最后,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文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