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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类

王某某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化肥、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判决认定王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3万元,适用缓刑

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化肥、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判决认定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3万元,并对王某适用缓刑

 

案情  

公检机关指控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数额1000余万元,依据当时法律应判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造成损失1324万元,依据当时法律应判处无期徒刑)、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王某某,认为王某的行为系单位行为,王某某个人不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同时认定王某所在公司生产的化肥系伪劣化肥,证据不足,王某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

案件审理简要经过及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律师关于王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但认定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将案件移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可王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仅判决王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3万元,同时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