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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类

冯某票据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金融票据,诈骗某银行款项2亿元,构成票据诈骗罪,经律师辩护,检察机关认定冯某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并对其作出不以起诉决定。

票据诈骗案——公安机关认定,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金融票据,诈骗某银行款项2亿元(依据当时法律规定,应判处无期徒刑),构成票据诈骗罪,经律师辩护,检察机关认定冯某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并对其作出不以起诉决定。

 

案情  

公安机关认定,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明知某煤炭化工公司无可靠资金来源、无实际生产能力、无真实贸易背景,仍帮助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向上海某发展公司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亿元(依据当时法律规定,应判处无期徒刑),票据收款人上海某发展公司已向某银行贴现,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在多次与冯某会见后,认为:冯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是骗取票据承兑罪;本案某银行基本已挽回损失,建议检察机关对冯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冯某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并对其作出不以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