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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类

邹某集资诈骗、诈骗案——检察机关认定,邹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355万余元;另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金额23万余元。经律师辩护,二审法院仅认定邹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由18年有期徒刑改为12年有期徒刑

集资诈骗、诈骗案——检察机关认定,邹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355万余元;另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金额23万余元。经律师辩护,二审法院仅认定邹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由18年有期徒刑改12年有期徒刑

 

案情概述  

检察机关认定,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诈骗财物355万余元,构成集资诈骗罪;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作案3次,金额23万余元,构成诈骗罪。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在多次与邹某会见后,认为检察机关认定集资诈骗罪数额有同时认为邹某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邹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邹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邹某上诉,龙小林律师团队继续代理。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邹某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为300万余元,改判邹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