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职务侵占案----侦查机关认定肖某某作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资金34万余元。律师介入后,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概述】
2012年7月27日,某公司法人代表肖某某代表公司与宜春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压缩天然气销售合同》,向宜春某公司采购天然气。同日,肖某某又代表公司与宜春某运输公司签订天然气运输合同,并承诺返还每车432元气损款给肖某某所在公司。
之后在结算天然气运费时,肖某某向运输公司负责人彭某某提出将气损款返回到其个人账户,彭某某按要求将气损款34万余元转到肖某某指定的其个人账户。肖某某收到气损款后,隐瞒公司其他股东,一直未将款项交公司财务入账,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肖某某辩称公司欠其100万元及利息,公司欠款转为出资款后利息并未结算,且其为公司垫付了原股东于某某退股时的35万元费用。
【律师辩护思路】
龙小林、罗宇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认为本案认定肖某某够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肖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件处理结果】
最后,该案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肖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