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律师介入后,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判单位无罪
【案情概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承担验资职责的中介机构在审核验资资料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从而使某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后进行融资担保,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审律师辩护思路】
一审判决后,龙小林、罗宇律师接受被告单位某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并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单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上诉单位不构成本罪。
【案件处理结果】
最终,该案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改判上诉单位某会计师事务所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